什么企业属于矿山企业?
根据《矿山安全法》第二条,本法的适用范围是: (一)矿务主管部门管理之下从事矿物开采的企业; (二)以采矿、选矿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可见,在我国目前立法体制下,只有经依法设立的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矿山企业才属于法律上的“企业”范畴,才有资格成为《矿山安全法》等涉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主体。 而关于什么是矿山,《矿山安全法》并未做出具体规定。根据该法第一条,本法所称矿山是指“矿体及其附属设施的场所和地域整体”;第四条同时规定,“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矿山建设施工和矿产勘查开发的活动”。据此,一般认为,凡是以开采地下矿产资源为基本功能或主要功能(如煤矿、非煤矿山)的生产场所都属于矿山的范围。
实践中需要注意区分的是,对于以采挖地面砂石土石料为基本功能的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属于矿山,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此类场所不属于矿山。主要理由是:从外在形态上看,此类场所一般并不具备矿山所固有的地形地貌特征(多为平地的简易露天开采场地),且多数情况下无法实现采矿过程中的连续作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此类场所属于矿山。因为其本身属于矿体的地表覆盖层,是矿体的组成部分,从本质上看应当属于《矿山安全法》第四条规定的“矿体”。而且随着技术的进步,现有政策已经允许这类场所实行连续生产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