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投资记什么科目?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资产管理业务中,以信托公司作为服务者的视角来看(即作为受托方的视角), 首先需要清楚的是,在现有的金融监管框架下,信托业属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因此其资产管理与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的资产管理有着不同的监管要求;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设立信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合法的资金来源; 对委托人、受益人和债务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 中国境内设立的信托除不得为其本身及其员工、关联方提供贷款或者融资安排之外,无其他限制条件,可见从宏观层面而言,信托作为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的工具是具有合法地位的。
根据上述条款,结合实践中常用的资管合同条款以及相关的监管规定,可以归纳出信托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1. 明确约定“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性质,并以此为基础设置各项权利义务及风险分配规则;
2. 妥善保护信托财产的安全,确保其在合理的预期范围内受到最严格的保护;
3. 合理设计资金交易结构,做好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安全;
4. 根据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5. 注意防范利益冲突,加强关联交易管理。 为减少合规隐患,建议信托公司充分借鉴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经验,建立一个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在内的分层授权决策机制,在具体业务操作层面上,针对不同业务品种、客户群体、市场环境等因素,制定相应的风险评估标准、流程和管理制度,从而有效地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
还应完善对内部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内部控制建设,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防止利益输送等道德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