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有公司股份吗?
独立董事,即Independent Director,又称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因自身独立身份而产生经济上的利益冲突的董事。 我国《公司法》第52条第18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其中包括“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和“无正当理由离任的”。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与董事会及其中各委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不在本企业任职;
(三)本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在本企业投资且不符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四)能够公正地履行职责,客观地发表意见,独立地进行判断。
独立董事并不必然不具备企业的所有权或控股权,只是其不能因为自身独立的人格特质而与公司产生利害冲突关系而已。 比如A上市公司聘请B大学教授C担任独立董事,则存在下列情况时,需要回避:
(1)C在A中有未结算完的股份;
(2)C是A的大股东之一;
(3)C是A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4)C是A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之一;
(5)C的个人资产(包括家庭成员的资产)是A的最大债权方;
(6)C持有A的债券或者股票等金融资产,且这些金融资产的总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
(7)C的近亲属在A中担任除董事之外的职务;
(8)其他导致C与A之间存在利害冲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