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利息可以核销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企业归还债务时,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所以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应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途径进行核算。 如果企业经批准开展债务重组业务,则对于债务人确认的应付款项减值准备,在债务重组日,转入资产负债表的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同时,对于债权人确认的应收利息和手续费,在债务重组日,转入收入项目的营业外收入项目。
同时依据财政部《关于明确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45号)的规定,企业发生固定资产租赁、无偿使用等情况,应当采用历史成本计量的固定资产,相关租金或使用权价值确认为企业当期的营业外收支,并调整当期的固定资产净值。 因此对于金融企业因发放贷款产生的利息及因购买债券等而发生的利息及相关手续费应该区分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以贷币资金买入并持有至到期投资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冲减相应金额的账面成本,按卖出价与买人价差确定的收益,确认为利息收人并计人当期损益。以非货币资金购人并持有至到期投资取得的利息收人,直接确认为利息收人并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金融企业所持有的到期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应在确定收入确认时点时,关注是否存在相关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户余额,如果存在上述项目余额,则表明该笔债券投资收益已经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并且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不得重分类进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