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应付印花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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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有位金融消费者向我们咨询:自己在银行办理了个人抵押贷款,贷款年利率约为4.95%,贷款手续办妥后,银行向其开立了汇款凭证,但上面同时注明了应依法缴纳印花税,税额为1500元。贷

款人认为,自己只需要支付利息,不需要对贷款行为本身缴纳税金,所以拒绝缴纳。但银行方面多次催索,且以贷款人

拒绝缴纳印花税为由于2011年8月开始暂停了个人抵押贷款业务。那么,贷款是否应该缴纳印花税?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1988.8.30 国务院令第125号)第十一条规定 :“财产保全措施不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30日国务院令【1988】令第125号)第五条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交付税金的办法。”、第八条规定:“同一纳税人在同一税种同一计税依据的情况下,既定期定额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又定期定额缴纳印花税的,应当就两个税种对应的应税所得合并后,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未履行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当发出责令限期缴纳法律文书。”个人由于买房、买车等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是银行的传统经营业务之一。在这类贷款业务中,实际是要求与银行签订两个合同,即: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只是交付一定的贷款资金,取得贷款利率为2%-3.5%间(不同贷款人不同贷款产品约定不同)。而抵押合同,才是决定银行收取贷款金额1%-2%间印花税的合同。

就贷款人而言,其实际承担的税种仅为抵押合同,且在该合同中,其只是一个担保人。所以,当贷款人

没有支付抵押合同中约定应由其承担的税费时,即构成违约。同时,由于购房人是以所购买房屋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即:房屋的财产权利在贷款期间已不在购房人手中;同时,在抵押期间,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也应由贷款人保管。如果贷款人以银行未缴纳印花税为由,而拒绝向银行缴纳抵押合同所产生

的印花税,实质上是将本来应由自己承担的抵押合同中的税金转嫁给银行,构成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混同,是违法

的。且其拒绝缴纳的理由,与《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印花税的款项〉的通知》(国发给【1988】12号)第二项所规定的“个人继承房屋免纳印花税”的理由相同。

另外,贷款人如果以同一房屋在银行办理两次以上贷款业务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贷款企业是否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银传

发【1995】138号)规定,对该房屋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免征营业

税,也无需就相应贷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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