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代表有几个?
我来说一下,人民代表大会是个什么性质的组织吧!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宪法第二条),由人民选举产生(宪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人大组织法第一条,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条) 全国人大的组成(人大常委会委员名额)是由2015年修正的选举法决定的: 设区的市(地级市)和县级的人大代表则由各该级的政协协商会选举产生;不设区的市(县级市)和乡镇级的人大代表则由上级的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也就是说,在我国的政权体系中,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大代表人民行使权力,而政协委员和政协的代表则不在这个范畴之内。
代表和人民的关系是人大会代表人民,而委员和政协的代表并不代表或者说不完全代表人民。 由于我国采取的是民主集中制原则,所以,尽管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但是决定权仍然集中在代表组成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手中,人大代表的个人意见或建议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成为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另一方面,尽管人民选出自己的人大代表组成全国人大,但是人大制定的法律和政策要得到人民的拥护还需要依赖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贯彻实施的积极性。
所以从政治意义上说,全国人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大组织法第四条)。 至于你说的几个代表的问题,应该指代议制下的代表人数问题吧。
这个问题的提出可能主要是因为西方代议制下的议会民主受到很多批评,比如所谓“议员代表人民”的说法就很受到质疑。其实,我国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而不是西方的代议制。不存在某个个人或少数个人的议案能够代表人民意志的问题——不管这个代议制下的少数人有多么广泛的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