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大门属于固定资产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单位价值在2 000 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并且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建筑物,应按固定资产管理。所以,如果厂大门可以独立使用,并且使用期限在两年以上,单位价值超过2 000 元以上的话,就可以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了。具体使用年限,修理及处置办法,比照房屋建筑物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 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如果厂大门的使用年限超过12 个月,并且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的话,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上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计提折旧在税前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