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食药怎么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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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品管理法》已经给了答案! 1999年,国务院发布了《药品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这是当时对药品监管的主要依据。其中,第五章对药品经营监管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201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国家药监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国家卫健委)联合发布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体方案》(下简称《方案》)。

《方案》提出了两局“一个平台、两套机制”的监管合作模式,并明确了双方职责定位。其中,第一章“总体要求”第(四)项明确“逐步将卫生部门的药品监管责任纳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统一实施”。第二章“主要任务”中提出建立药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建设目标。第三章“组织保障”中提出了建立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等保障措施。

在2016年国家食药监总局设立的背景下,原来的国家食药监局不再保留。但是,2015年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以及去年开始实施的《疫苗管理法》仍然以食品为监管对象,没有涉及药物。原食品方面的法律仍然有效,只是由食药监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这意味着,原来卫生部主管的药物管理职责正式划归食药监部门。

新的《药品管理法》已于今年正式实施,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该法第七十三条还规定了对违反药品管理行为的处罚措施。这些规定都表明,药品监管体制已经发生深刻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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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在食改为食药的改革试点中,有的是将食品药品监管、药品管理职能两个部门合并,有的是把餐饮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管理职能从原来的卫生部门和药监部门当中划分出来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大的改革方案没有出台之前,国务院批准北京在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方面先进行改革试点。

北京市食药监局是在对北京市药品监管局、北京市工商局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北京市质量技监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和北京市卫生局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整合的基础上而组建的。北京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包括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市质量技监局四个单位。

按照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在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直接领导下,历时6个多月,历经体制方案确定,机构和人员编制批复,"三定"方案制定,机构挂牌、人员转隶、干部配备、集中办公几个阶段,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2年11月29日正式挂牌成立。截至目前,市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基本到位,实现了人员全面到位、工作全面到位、职责全面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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