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车位能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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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但是并不推荐。 首先明确一点:任何未经抵押的租赁物,都不可能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也就是说,如果A想要租一个车位用来开车,那么他唯一能够获得的金融支持就是B(作为房东)提供的首付和租金。而如果是B自建的停车位则可以作为固定资产进行贷款。

以上只是对金融贷款方面进行的限定,实际上对于租赁市场来说还有更多的限制条件。 比如: 对于车位的定义不明确。到底是机械式停车位还是平面式停车位,是地上车位还是地下车位,这直接关系到停车位是否真正属于“有形的动产”。因为目前法律上对于“不动产”的定义是很明确具体的,而无形的动产也只有在《合同法》中找到了依据——第132条: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但“有形动产的租赁”与“无形动产的租赁”——也就是互联网信息服务,在《合同法》中并没有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否意味着网络租赁就处于“无据可依”的境地呢?其实不然,我们在前文中提到“但该条款(指定金罚则)所适用的基础合同关系是特定形式的——立约定金”,即所谓“立约定金”。这个定金是针对“订立合同”而言的,它所指向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因此我们认为,只要当事人就租赁事项进行了磋商并且付出了合理的订约费用,即使最后并未订立合同,出租人也应当返还相应的定金以及利息;而对那些仅仅发布广告却不愿就租赁事宜进一步接洽的,我们主张出租人可以不予返还。 关于承租人能否以出租人不履行债务(提供租赁车位)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问题。一般认为,上述情况属违约行为,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内容处理:如约定出租方逾期交付租赁车位应支付滞纳金,就应当按日计付违约金给承租人并继续履行交付租赁车位的义务;如约定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终止合同,承租人的保证金(押金)不予退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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