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怎么实现权利制衡?
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大限度的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优势。下面我具体介绍一下我国的权力制衡的体制。 首先,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这样就把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通过制度的设计得到了体现。
其次,为了发挥各国家机关的作用,防止权力过度集中,我们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组成最高权力机关;同时,在中央,地方建立相应的权力机构,例如国务院(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这种制度的建立使得国家的权力既能够充分得到保障,又能够有效的进行分配(分权与集权统一)。
最后,为了进一步保证权力的有效行使,我们还建立了相关的制约和监督机制。这些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等。而且对于权力腐败的有效惩治也使得国家权力在合法性的基础上得以有效运行。
我国国家机构的设置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都是为了保证权力的归属和权力的合理运用。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内涵。
在中国政治体制中,对领导人的权力进行约束的制度也是存在的,具体来说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是权力约束权力,或者说制约权力的是另一部分权力。
人大与政府、法院、检察院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政府系统内部,都有权力制约或者分立关系。由于我国不存在三权分立体制,因此人们往往忽视了这种权力的制衡关系,事实上它的存在不容置疑。例如宪法第 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这种权力对权力的约束关系,是制度设计之初便确定的,从国家根本大法到普通法律,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到普通司法或行政机关,都有权对领导人(通常所说的是党政一把手)的权力进行约束。但是这种约束关系的实现,有赖于这些被赋予了权力的主体本身。如果包括领导人在内的其他权力主体不能在实际中有效地实施自己的权力,那么这种约束关系也将形同虚设。从现实情况看,权力约束权力的制度确实具有实际作用,至少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有效防范了权力的绝对化和无约束。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一制度在许多情况下并没有得到应有利用。权力的制约关系在许多单位并没有切实实现,许多地方在许多问题上存在“一言堂”现象。这不仅在基层单位大量存在,在党政军高级领导层也同样存在。例如在军队事务中,军党委、政治部对军队主官的权力实际上没有任何约束力。在党政关系上,党委对于政府行政首长的作用也仅仅是在某些问题上具有组织权和协调权,在很多问题上也不能实施真正的、有效的约束。
其次是制度约束权力,或者说制度具有约束权的功能。
这种约束权的制度,不仅包括上文所述的权力分立或者权力制约制度,还包括各种规定、规则、习惯、政令等制度。制度约束权力,是一种基本政治制度(包括政治文化)下的权力运行规律,它在宏观上对政治权力的行使范围和方式进行了规定。从理论上看,制度对权力的这种约束作用也是存在的。制度对于权力的约束,同权力约束权力一样,同样存在实际运行问题。党政官员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上级规定、命令的执行,往往采取实用态度,对自己有利的就执行,反之则敷衍应付。上级的一些制度规定本身具有“软”性,既无定量性,也无考评,更无必要的处罚措施,因此下属部门对此根本当儿戏。一些具体规定制度同样如此,例如组织部门对于干部调动的规定、纪检部门对于干部用车的规定等等一些要求,经常成为下级部门的橡皮球。在干部离(退)休制度实施中,也存在难以真正执行的情况。这些都说明,制度的约束作用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缺位的现象。从总体上看,制度本身也是存在缺陷的。制度对权力约束的宏观性特点,使实际工作中存在大权难约,特别是地方党政一把手之权难约的情况。这种大权的行使,往往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制度难以进行有力约束。
再次是体制约束权力。
党政体制、党政关系,对于党政一把手和政府官员的权力,具有约束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党政关系确实是相互制约的两个方面。在党政关系中,党委作为地方最高领导机关,在干部(包括政府干部在内)的选拔任用上有决定权;政府作为政治实体,对其主管的经济和社会事务拥有决定权。这种党政关系是相互约束的。事实上,由于党大政小、党政不分情况的长期存在,党政体制对于政权的约束作用,要大于政权对党委的约束。体制除了党政关系之外,还有许多其他方面的体现,例如对政府各部门的权力,对于军队与党政部门的关系,都有约束效力。这些关系从体制上对这些部门、单位的一把手和实际工作人员构成权责约束关系。党的制度对于政、军等的制衡关系,是党政军体制的最基本特点,其他方面体制也是从属于这一基本体制。事实上,体制作为一国最基本权力的划分和权力运行的制度体系,是一国政治制度的核心。因此体制对于权力的约束功能是最大的。但是由于体制在设计上没有把约束权作为其最基本目标,约束权仅仅是体制的若干功能之一,因此体制的约束功能的发挥是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