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企业家的原罪?
我看过一个故事,讲的是一个企业家在法庭上被批斗,他面对法官和革命群众的质疑从容不迫地写下答案。 问:你为什么要创业?
答:第一是没钱;第二是缺钱!(笑声) 所以呢,我就去创业了。(笑声) 其实这个问题的本质就是 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
是先有融资需求才有了创业行为 还是先有了创业行为才有了融资需求? 如果把企业家投入监狱或者枪毙掉,是不是就没人创业了? 所以,本质上来说,所谓的企业家犯罪不过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作为理性经济人,当利润足够高时,任何人都有可能铤而走险。当然,我们不可能因噎废食,毕竟如果没有人做第一件事,也就不会有第二件事发生。 既然我们无法消灭犯罪,我们就只能调整激励从而避免犯罪。
所以,在我看来,与其苛求企业家们不做坏事,莫如给企业家一个合理的利益诱导。
原罪是指,由于历史原因,某些人抓住了时机,积累了大量的财富,而其他人则还没有这么幸运。原罪主要针对经商者而言,他们大多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通过合法的手段积累了大量的原始资本,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获得了经商所必需的物质基础。由于“原积累”是在社会财富短缺、贫富差距尚未普遍扩大的背景下出现的,而且主要是凭借个人努力和竞争得来的,因而大都没有招致太多非议,往往被默认为“合法所得”。
在中国的现实社会中,确实存在一部分“特殊群体”,他们是在中国制度变迁过程或新旧体制转轨中的特定时期,在“转型中国”的特殊环境下,由于制度的不完备性和政策的不确定性,并且利用了与体制目标不一致的某些制度安排或政策缺陷,通过具有一定争议的手段获取大量财富的人群。这批“特殊群体”中的一部分人利用了这一特殊时期,并通过各种具有争议的手段获取了大量的财富之后,其财富已经从一个很少有人能够企及水平提高到一个具有示范效应的水平,从而在社会上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我们把这一特殊时期以具有争议的手段所获得的财富称为“原罪”,并把以“原罪”手段获得财富的人称为“原罪群体”。
“原罪”,并非来自企业所有者本人,而是来自制度安排者和制度执行者。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原罪”者更应该是指制度安排者和制度执行者,而非企业所有者。企业所有者只是运用了自己的权利,获取“原罪”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