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食药怎么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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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品管理法》已经给了答案! 1999年,国务院发布了《药品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这是当时对药品监管的主要依据。其中,第五章对药品经营监管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201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国家药监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国家卫健委)联合发布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体方案》(下简称《方案》)。

《方案》提出了两局“一个平台、两套机制”的监管合作模式,并明确了双方职责定位。其中,第一章“总体要求”第(四)项明确“逐步将卫生部门的药品监管责任纳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统一实施”。第二章“主要任务”中提出建立药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建设目标。第三章“组织保障”中提出了建立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等保障措施。

在2016年国家食药监总局设立的背景下,原来的国家食药监局不再保留。但是,2015年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以及去年开始实施的《疫苗管理法》仍然以食品为监管对象,没有涉及药物。原食品方面的法律仍然有效,只是由食药监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这意味着,原来卫生部主管的药物管理职责正式划归食药监部门。

新的《药品管理法》已于今年正式实施,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该法第七十三条还规定了对违反药品管理行为的处罚措施。这些规定都表明,药品监管体制已经发生深刻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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