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产包括什么科目?
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款项”、“应收利息”、“发放贷款及垫款”、“持有至到期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供出售衍生金融资产”、“存拆放系统内款项”、“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资产”等科目。
(一)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核算企业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境外为本地清算行)的各种款项,包括:企业存入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理统管的业务周转金;企业按规定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企业缴存中国人民银行的财政性存款;企业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和保函等业务而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保证金;企业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往来的清算资金等。
(二)发放贷款及垫款
“发放贷款及垫款”科目核算企业向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信用卡业务、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及垫款)开展的贷款、信用卡透支、贴现、协议透支、转贷款和垫款等。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企业准备持有至到期且有能力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不包括购入和原未持有到期、到期前处置的国家债券和企业债券)。
(四)交易性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包括: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