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五个月可以打吗?
这个要分开来看,首先孕期打胎是否合法。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禁止非法干预生育和残害婴儿”,同时《传染病防治法》也规定对乙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中包括“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传染病传播,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等内容;而卫生部颁发的《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条例》更是明确规定:凡艾滋病毒感染阳性者,均应按照医学伦理原则严格进行操作,实行安全注射,并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据此,孕产期感染艾滋病毒的孕产妇及其所生的孩子都是传染病的防范重点对象。然而,由于目前尚未发现母婴垂直传播的病例,所以我国法律并没有将孕妇作为传染病的传播主体加以限制。 但是,这里存在一个法律的盲区,即对于孕妇意外感染艾滋病毒的情况如何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部分法院将孕妇被他人传染艾滋病毒案认定为侵害生命权,并判令赔偿,但是,这一裁判结论却受到理论界广泛批评。因为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虽然受法律保护,但并非一切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都构成侵权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与《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只有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医护人员的原因导致患者死亡或者身体严重受损的,医院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医生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实施行为,即使该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结果,也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基于上述考量,有的法院认为,因医疗活动本身具有较高风险,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虽有可能因重大失误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但通常是由于患者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已经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故不宜认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存在侵权行为;有的法院则认为,虽然医疗行为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但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尽管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医疗机构应对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导致患者感染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但是考虑到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主观状态以及医疗机构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客观缺陷,法官应当运用自由裁量权合理确定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 在我国,除了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原因导致人感染艾滋病毒的情形外,还包括两种情况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是提供血液及其制品的人员,若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则需要承担民事或者刑事责任;二是制作进口药品、消毒药剂、消毒器械的厂商,如果违法国家有关的法规,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和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