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企业舞弊?
1.虚列成本 常见的有将本应实报的支出如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研究开发费等计入其他应收款或存货中,或者多列成本少开票冲减利润。
2.违规融资 常见的是以非法的手段获取银行贷款后,将其转换为现金使用或将取得的贷款用于质押再贷款,继而循环使用,违法取得资金占用的收益。
3.偷梁换柱 常见的有将本应销售的资产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转为投资,或将应收的款项通过虚假合同转为投资款,利用投资来调节利润。另外也有将本应费用化的支出如咨询费、研发支出等记入固定资产,通过计提折旧的方式转入成本。
4.隐瞒收入 对于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来说,缺少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收付款往往是由一人负责,容易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他们将本应入账的收入隐匿起来,不记入会计簿记,导致企业少报收入,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5.提前确认收入 有的企业为了完成业绩指标,在销售合同还没有完全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就提前确认了收入,增加了当期利润,违反了收入确认的时点原则。
6.其他方式 还有的企业通过伪造合同、发票等方式进行舞弊行为,以达到虚构收入、少缴税款的目的;有些企业采用“假支出、真回报”的方式,从关联方获取不正当利益等等,这些都是违反《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挪用企业的资金资产等
这种形式在私营企业中极为常见,比如成立一些空壳公司,通过关联交易来掏空企业,或者通过表外业务的方式将企业资金转移到公司以外使用,实质上是利用职务之便盗窃企业财产。还有,利用企业财务制度的漏洞或者通过财务人员的协助,通过各种造假手段将钱转入个人控制的账户进行挪用。比如购买个人消费的物品,直接支取现金,存入个人银行卡或者存折等。
为了骗取银行贷款而造假
通常而言,这种情况多见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企业本身缺乏足够的抵押品,加上自身资金实力弱,资信不佳,所以无法获得银行的贷款。为了完成计划指标,或者用于生产经营的投资等活动,不得不通过造假手段来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比如通过开出假发票报账来增加销售收入,通过伪造购货合同、虚构购货方来虚构采购业务,通过伪造其他应收款合同来增加资产规模等。只要能够为骗取银行贷款提供有利支撑的舞弊手段都极有可能使用。
为了逃避债务而造假
债务企业,如果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或不想偿还相关债务时,极有可能通过造假手段来掩盖欠债不还的事实。比如通过伪造经济合同来转移资产,将企业名下的房屋、车辆、土地、存货等产权过户到个人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名下;将应收账款、投资款等先转移到其他单位,在收回后再以“预付账款”、“在建工程”等名义转出,这些都属于常见的舞弊形式。
为了逃税或者骗税而造假
逃税是欠税、偷税的俗称,指的都是不履行纳税义务的逃税行为。有的企业将销售收入不入账或部分入账,或者以收条等形式代替正式发票,来实现逃税的目的。另外,虚构成本费用或者将上期成本费用结转到本期来冲抵本期利润也是较为常见的舞弊形式。为了多抵扣进项税额,多申请退税款等,部分企业通过“大头小尾”、阴阳发票、非法取得发票、假发票等方式取得虚列成本的手段来骗取国家退税款,这种情况在生产不强的各类商贸企业中极为常见。
为了隐匿效益而造假
这类造假行为多发生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为了向主管部门争取待遇或者为了减轻负担,向主管部分上缴利润等,在对外报送利润表、年度报表时舞弊造假。通常将应当计入本期的收入延迟到下期入账,将能确认的收入改为暂估收入,从而在报表中隐匿收入;在费用开支方面,将不属于本期的费用提前入账,多列成本费用,多提折旧和减值准备,通过各种造假手段人为调低利润甚至形成账面亏损。
为了做高业绩而造假
这种情况多见于上市公司和部分私营企业。上市公司为了达到再融资、避免股票“戴帽”甚至“退市”等目的,通过造假手段做高业绩,在新上市公司和经营业绩已经大幅下滑的公司中高发。私营企业往往是由于经营者的过分自信,希望通过报表向外界传递虚假的积极信号,比如向银行、供应商、客户传递虚假的信息来支持其扩大经营的需要。
为了逃避监管而造假
为了在监管中达到相关要求,比如为了符合相关行业标准来获取政府补贴,为了在年度考核中达标以避免被“黄牌警告”甚至下课,通过造假达到考核标准而采取舞弊。比如在“三公”经费大幅压缩,福利费、招待费、差旅费等被严格控制甚至受到禁止性要求时,采取账外暗中设置“小金库”或在报销中以虚构业务、虚假业务等不合理开支以达到继续进行不合理消费来牟取私利。
为了向关联方转移利益而造假
这种情况在“大集团、小公司”中,或者大股东严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公司中多见。比如通过低买高卖向关联供应商和客户转移利益;利用资金占用和资金拆借向关联方输送利益;在集团内部通过向缺乏资金的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而向总部或者母公司上缴资金,实现内部盈余调节来实现向其他单位转移利益。上述行为属于合法合规行为,在上市公司中属于关联交易范畴,在非上市公司中属于正常的内部交易和资金拆借等活动范围,但部分内部往来严重偏离公允价格或者没有支付对价,实质上属于向关联方转移公司利益和侵占公司资产的行为,因此属于舞弊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