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存货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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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房地产企业的资金压力普遍比较大,很多项目都处于停滞状态,因此会有大量的存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于存货的计量是以资产负债表日为基准,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即12月31日,那么当天资产和负债的净额为准;但是如果是经营期间产生的存货,例如开发产品以及土地等,那么以取得时发生的成本为准。 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来说,不同时间点的存货的入账价值是不一样的,会体现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上。

同时,由于房地产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具有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因此在核算时也会受到预算会计制度的影响。 根据《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在编制财政决算时,“对于在建工程项目等长期资产的购建支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成本核算方法进行分摊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也就是说,即使是在建工程,在年底的时候也需要结转至有关资产的成本,作为费用化处理。而在年初的时候,相应的成本就会作为当期收入处理。这样在年末时,自然资产减少了,负债也减少了,从而实现了盈亏平衡。 但是这种按照会计准则本应该确认为投资收益的项目,因为预算会计的原则而需要计入成本,显然这种做法与商业实质是不相符的。

当然,这种情况只是涉及到会计准则与预算会计的口径不一致的问题,不会对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带来影响,也不会导致企业虚增利润或者少计成本的情况。但是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由于其财务状况本就比较复杂,加之现在融资渠道比较窄,资金压力大,如果不考虑现金流因素,盲目通过会计手段调节利润的话,则有可能出现违反会计准则甚至会计刑事犯罪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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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对于以制造业和零售业为主的上市公司,其存货的余额都会呈现出一定的周期规律,如年末高于年初的正常情况。房地产公司的存货主要是为了将来销售而储备的土地、在建和完工物业等,具有投资品和存货的双重性质,受国家政策、地域市场行情等影响较大,变化规律并不明显。

房地产公司往往将投资性房地产在“存货”中核算,而没有在“投资性房地产”中核算,这往往是引起企业存货异常增长的重要原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企业的土地才可以在“存货”中核算。一般情况下,购入土地使用权并在持有期间不打算开发的,应列为“投资性房地产”,并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而不能列为“存货”。

对于拟开发但还没有开发的土地,则应将土地成本列为“存货”。如果企业出于扩大资产规模、美化财务指标的目的,在“存货”中核算用于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就会使企业的存货严重虚高。

除投资性房地产核算错误外,由于“存货跌价准备”是存贷的备抵科目,反映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为减少存货的账面余额,企业有可能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形成存贷跌价计提过度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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