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要上市怎么办?
1、上市公司必须股东满三年,公司经营年限也要满三年; 2、上市主体与合伙企业并不矛盾,如果直接进行IPO,那么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主体,在退出时需对合伙企业进行清算,计算出各合伙人所获得的收益,将这一部分收益并入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如果先进行股权转让,再从新成立的股份公司中转让股份给其他股东,则无需就合伙企业的整体出售进行处理(因为整个合伙企业都转让了,也就没有了清算问题),但两次的股权转让需要缴纳两次的税费。 如果能做出合理的税务规划,这两种情况下的税收差别还是很大的。
3、由于新《证券法》出台,使得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变得可行,可以先进行股权激励计划,然后再考虑是否转手出让股权从而实现套现。这样,在公司经营不善或者发展不及预期的情况下,员工所受的影响要小于外部投资者。 当然,也可以采用期权的方式,让核心员工成为企业的股东,不但可以激励员工的积极性,还有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4、其实,作为创业者,最应该思考的不是怎样“套现”,而是怎样把企业做大做强,这才是真正有意义的事情。 一个好的创业项目应该是能让企业家和员工利益一致的,这样的企业才有生命力。
合伙企业上市并非法律所禁止,但实践中寥寥无几。合伙企业有其固有的缺陷,公司型私募基金相对于合伙企业有更明显的优势,因此,以合伙企业作为SPV主体的趋势会逐渐放缓,并可能逐渐转向公司制。
就法律适用而言,首先适用公司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合伙企业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中,其发行人的主体资格要求股份有限公司,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而合伙企业显然不符合该要求。
就上市途径来看,由于《证券法》没有禁止合伙企业公开发行证券,因此,理论上,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而成为上市公司。
目前存在的现实问题主要是,在现行监管框架下,拟上市公司通常要经过“股改”方能上市,而合伙企业显然无法完成“股改”程序;同时,尽管“新三板”允许非公司制企业挂牌,但出于同股同权和股权清晰的考虑,同样要求挂牌后股票发行和转让必须实行“一股一权”,因此,在“新三板”挂牌也存在法律障碍。
综上,尽管从法律上并不能得出禁止合伙企业上市的结论,实际上,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很多基金所投资的企业就是以合伙企业形式运营的,但受制于国内目前的监管规定,境内以合伙企业形式运营的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证券而成为上市公司并最终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存在现实障碍,其上市途径主要有向战略投资者出售股权或被第三方公司吸收合并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