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亏损可以提公积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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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取的条件:用人单位发生破产,解散等情况才可以申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国(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县)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2、不缴纳的法律后果 依据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补缴;逾期拒不补缴的,可以责令单位赔偿损失。

3、案例 案例一:某建筑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农民工款项,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支付陈某等76名工人工资合计90.5万余元。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公司名下只有银行存款20余万元及一辆汽车,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考虑到被执行人公司是一家中型建筑企业,一旦其所欠农民工工资被申请执行,很可能导致其破产,进而产生大量失业人员及后续的安置问题。法院最终没有强制扣划存款,而是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案例二:成都某公司因经营困难,拖欠员工工资,劳动者起诉到法院,经调解,被告同意分四期支付所欠工资共计5.3万余元。然而,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没有按约付款。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除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上述房屋系农村自建房且属于被执行人全家人的生活住所地,法院不宜处置。该案面临执行不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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