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ipo是注册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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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角度看,IPO制度在美国的改革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1933年至1950年:以1933年证券交易法为起点,首次对IPO实行注册制度,但当时要求并不严格;

(2)1975年至1995年:这阶段是美国历史上对IPO实施最为严格的注册的时期,要求申请文件详尽、准确和完整;

(3)1998年至今:随着当年萨班斯法案的通过及其实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被进一步强化,但相对于中国目前实行的核准制而言,仍属于注册制范畴。 除了上述三个阶段外,还有一个特殊时段需要加以说明——即“415规制”时期(1936-1980)。在这段时期内,美国证券监管机构主要通过对已经上市的股票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测来间接发现潜在问题,同时增加企业披露其生产经营情况的频率和程度以提高信息透明度以此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

那么,从上述历史中又能得到哪些启示呢? 首先,注册制不是一个具有时间概念的概念,它代表着一种制度设计。从这个意义上说,只要发行上市的条件明确且事先公布,发行人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规定,无论审核流程是否耗费时间和是否经历反复的过程,都应当认定属于注册制范畴。

其次,从美国历史上的几次改革来看,实行注册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并且是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而进行的改良措施。这种渐进性和基于实践的需求正是如今新证券法所遵循的原则。尽管目前尚无法实施全流通环境下的注册制,但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逐步完善各项基础制度和配套措施,实现全面注册制是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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