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如何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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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确定股份的类型和所持股份的属性。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且只持有公司一部分股份(即参股)或仅参与一定份额的收益分配,那么其转让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只要其他股东不同意购买该部分股权,则该股东就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也就谈不上进行价格评估的问题。 但如果拟转让股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且所持股份属记名股票或已填发、未启用的股票,那么无论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该股东均可以将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转让给受让人并办理过户手续;不过,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出资额或部分出资额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其次,判断拟转让股权是否存在瑕疵。 1.如果存在出资不到位或者抽逃资金的情况,那么在股权处置前应先完善出资义务,补足出资款及相应利息,否则,受让人有权拒绝支付出让价款,并对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公司对外负有债务,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对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情况,法院应主动审查,并据此追究股东的相应责任。

第三,考虑是否设立质押等担保权利。 1.有质押担保的,应查明质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明确是否允许出质人(股东)与其保证人(股东外的其他人)一并主张权利;

2.有抵押担保的,注意把握诉讼时效,以及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是否具备,费用如何承担等问题;

3.有其他担保的(包括保证和定金),需查明担保的范围和期限,并据此确定各担保方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后,确定股权变价的具体方式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在当事人对处置涉案股权的价值有明确意见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其自由选择,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如果双方对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当然,对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利害关系的,不适用上述规定,而应按照拍卖的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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