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信贷款犯法吗?
明确的说,根据目前国家的法律法规,未经银行等金融机构授权或委托,以帮助他人办理贷款名义收取服务费,属于违法行为! 其次,从刑法角度来讲,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贷款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贷款的;.... 通过诈骗的方式获取服务费,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触犯诈骗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最后,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讲,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 如果因为贷款机构工作人员的操作疏漏或其他原因导致贷款发放成功,但没有按照约定将贷款转入借款人账户,而是将贷款转手交给他人,使他人的债权先于借款人的债权得到实现,则贷款机构有权要求行为人返还本金及利息。如果行为人对所收到的贷款本息没有合法依据,则应当予以返还并支付相应的逾期还款利息。如果贷款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收受贿赂,其行为构成犯罪,同时应承担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附带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 2013年8月,张某为了偿还个人债务及支付员工工资,通过某融资公司介绍,以其名下房产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576万元。双方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协议后,银行依约放款给张某,张某收到款项后即按融资公司的指定转账给李某。随后,融资公司收取了张某支付的10万余元服务费等费用。
后来,因张某未能如期还本付息,银行为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并确认对张某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银行与张某之间成立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依法应予保护。虽然银行是依融资公司提供的地址和账号发放贷款,但其作为从事融资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理应了解并遵循借贷业务流程,在放款时审核借款是否真实存在且具有支付能力。本院认定其已在放款时将款项支付给张某,双方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据此判决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