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兜底资产指什么?
兜底承诺的法律性质通常在《理财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对于有固定预期收益率的产品,一般约定银行对理财本金及预期收益承担“保证责任”,构成明确的担保品。而对于收益不确定的产品,一般约定银行对理财本金或一定比例的投资收益承担“担保责任”和“兑付责任”,对理财产品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保证”不会因管理人过错遭受损失,银行的该类承诺构成对履行担保义务的保证承诺(第二重担保),亦构成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对具有理财承诺的资产可以进行认定。
但是,许多银行的兜底承诺条款包含在制式的《理财协议》中,客户在认购时无法修改,因此《理财协议》往往被客户所忽视,理财经理也会省略提示客户注意其中重要条款的义务,导致“有协议但被遗忘”的现象。并且,部分银行会在兜底承诺中附加许多条件和限制,如限定其过错责任范畴,将“不可抗力”、“国家政策变化”、“投资市场大幅波动”等纳入无过错范围,或者称仅负责“管理”、“控制”投资风险,而非“承担”投资风险,并将投资风险转移给客户。此时对投资风险已超出银行可控和可管理范围的理财产品的承诺,不作为确定理财资产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