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资产摊销多少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二条规定,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其中:对于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中指出,“在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因此,信息科技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上述三个因素,进行合理估计。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等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上述网络带宽租用费、电路租用费等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按规定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例如,在租赁期届满时按照约定将租赁资产归还出租人的,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不得采用预提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也不得计入固定资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