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企业属于法人吗?
法人是法律上指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它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另一方面是指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资金、设备和人员,能够开展各项经营活动的组织。
对于连锁企业来说,一般是由若干分支机构组成的,这些分支机构的权利义务都归总公司统一享有或承担。所以从理论上说,连锁企业是法人。 但是,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法人,而连锁企业大多是由有限公司发展的,一般来说,连锁企业不是法人。 虽然连锁企业不是法人,但它有自己的特点:
1. 连锁企业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在法律上拥有自己的姓名权和名誉权,并有权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例如,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
2. 连锁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在经济领域中从事着生产经营活动,它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由连锁企业的性质决定的,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的必然规律。
连锁企业包括两个法律主体,即连锁企业总部和各分店、加盟店。连锁企业总部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法人。分店是在总部的直接管理和统一控制下开展经营的销售机构,有统一的商号、商标或标志,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无独立法人资格,隶属总部。加盟店是总部以特许经营方式,将该系统的商号、商标或标志授权被特许者使用,由被特许者投资开设的店铺。被特许者既要遵从总部制定的各种制度限制,又具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和人格权,是具有独立法
人地位的经济实体。
目前,我国大多数法人连锁企业中的分店均在总部所在地以外地区开设,它们在所在地方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在取得分店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分店登记核准通知书的前提下,可由总部在其总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经总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连锁企业分店的登记情况通报给分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抄送总部所在地同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由分店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当地烟草的控制性
管理措施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