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企业能并购吗?
一、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 《公司法》第35条还规定,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监事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无效。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
(一)、股东会召开程序违法;
(二)、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内容不合法;
(三)、股东会作出的决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案中,A公司作为被控股的小公司,其只有一名股东B,即A公司的唯一法人股东是B。则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由股东大会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又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案中要取消对A公司增资的股东会决议,首先需要证明下列事项: 其次,还需要证明该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存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二、税务处理原则 根据国税发[2009]183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接受股权支付,应分别进行如下税务处理: (四)对于因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形成的应纳税款,纳税人应当自税收征管资料完整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