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企业能并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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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 《公司法》第35条还规定,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监事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无效。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

(一)、股东会召开程序违法;

(二)、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内容不合法;

(三)、股东会作出的决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案中,A公司作为被控股的小公司,其只有一名股东B,即A公司的唯一法人股东是B。则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由股东大会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又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案中要取消对A公司增资的股东会决议,首先需要证明下列事项: 其次,还需要证明该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存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二、税务处理原则 根据国税发[2009]183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接受股权支付,应分别进行如下税务处理: (四)对于因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形成的应纳税款,纳税人应当自税收征管资料完整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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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企业通常可以被大企业视为收购的对象,通常的收购目标有:

1、通过业务板块的扩充,完善本公司的产业结构

2、吞并竞争对手,减少同行业竞争,达到一统天下的目的

3、收购产品、价格、渠道、定位等方面有互补作用的企业,达到更好的市场开拓和占有。例如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诺基亚收购索爱等等。

另外,目前出现一种非常普遍且被国家积极支持的趋势:国有企业并购民营、外资企业。主要是基于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大环境。

从标的企业的角度看,通常存在发展困境或者资金紧缺,在这种情况下,出让部分股权甚至整体转让给一个有实力且有协同作用的企业,不但能够解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并且还有机会“傍大款”继续做大市场,因此通常也是比较划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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