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中国上市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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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上的回答都很好,但是可能不够准确。首先需要明确一点是中国境内企业的概念,这个境内的概念是工商登记地在中国境内,还是股东(发起人)所在地在中国境内还是有其他特殊规定?这主要涉及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的划分问题。

2. 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在中国A股上市的问题涉及很多方面的规定和操作方式,不是一句话能说的清楚。这里我简单介绍下大概思路,具体细节操作还需要看具体案例以及所涉行业。 外商直接投资企业(FIEs)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它们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范畴。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的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申请股票在上证所或深交所上市交易;而有限责任公司则必须满足相应条件后才能转为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融资。所以一般情况下我们会先建议客户将公司改制成为股份公司然后申请IPO。 但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特殊之处在于其投资主体是外商而不是中国人或者中国法人,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些企业不能按照一般境内公司的流程改制从而变为股份有限公司。那么这些问题就出来了:这些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能否改成股份有限公同并上市?如果能改该如何做?如果改不了该怎么办?是不是只能一直作为有限公司经营下去?等等。

3. 上面讲了那么多理论,可能大家会感觉比较枯燥。那我来举个真实的例子吧。我们以前做过一个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某境外投资者拟在华成立一家生产型外企,从事汽车配件的生产和销售。该项目其实不存在什么特别之处,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麻烦。首先是项目审批的过程比较漫长,从立项到开工手续办理完毕前后花了将近一年的时间,而这个时间对于大部分项目来说或许只是预备工作才开始展开而已。另外就是在融资方面遇到一些问题,由于该行业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且所需资金量大,而国内银行对该类行业的贷款又有诸多限制,因此我们在融资阶段花费了不少时间和精力来做相关准备工作和落实贷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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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说,外资企业只要符合中国有关证券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国内发行人民币股票是完全可以的,关键在于国家从整个经济战略上考虑,是否需要、是否适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于1990年和1991年正式开业,在股份制试点企业中,符合公司法要求的,经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既可以是人民币股票,即A股,也可以是以外币表示的股票,即B股。外资企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与我国其他各类企业一样,可以依照公司法和有关法规、规则的规定发行A股和B股。不过,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B股的发行与交易,还有特别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1998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已设立B股、H股的公司境内上市A股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表示,对于1996年4月29日之前设立B股、H股的发行、增发A股,以及增发B股、H股,由中国证监会审核。对于境外发行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的,由中国证监会审核。1996年4月29日之后设立外资股但尚未实现上市的公司,需要调整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必须重新报中国证监会进行合规性审核并获得批准后,方能恢复发行外资股并上市。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增发A股,增发后仍按照1999年修订后的《沪、深证券交易所关于已设立B股公司的境内公司增发A股上市交易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调整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按前款执行。在证券法实施之后,外资股发行的审批管理的依据主要是按照证券法执行,该批复中其他仍按照原来的规定执行。

由以上规定可知,能够在中国境内的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主要是指已在中国境内发行或增发了B股或H股的公司。如果一家中国公司想发行A股和B股,应当如何操作呢?按照沪、深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向交易所提出增发A股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董事会批准本次增发A股的决议;招股意向书或募集说明书。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增发部分的B股同时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应附具国务院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司可以刊登招股意向书或募集说明书,向公众公告,并向已有流通股的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增发预告”股份的初始登记,公告增发A股的实施方案。公司在实施增发新股前,在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期限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增发新股事项的,应于该事项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报告交易所,说明是否申请延期发行或公告停止发行。公司增发A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原B股的流通比例不变,新增的A股、B股自该批股份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流通。已获准增发A股、尚处于增发实施阶段的公司,不再接受主发起人调整的申请。已增发A股的公司,在增发A股完成后一年内,不再接受主发起人调整的申请。增发A股的公司,增发完成后调整主发起人、变更公司名称和法人注册地的,经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合规性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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