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龙安禹州多少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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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6月5日,林龙安与朱志敏签署《股权质押协议》,将其持有的禹州市金宏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8%股权质押给朱志敏(朱志敏系林龙安妻子);7月4日在许昌市建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质权人为朱志敏。

2、根据建安区法院(2021)豫1003民初3363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被告林龙安、朱玉凤、刘明辉、李彦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查明事实如下:2017年6月15日,林龙安向民生银行许昌分行申请贷款并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民生银行许昌分行给予林龙安最高授信额度为2.2亿元,使用期限为60个月,自2017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5日止……”,再查明“……2019年1月17日,双方又签订《借款支用申请书》,林龙安向民生银行许昌分行提出借款支用申请,申请支用贷款金额为1.7亿元,贷款期限12个月,自2019年1月17日至2020年1月17日”,还查明“……2019年10月29日,本院裁定受理河南盛润置业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林龙安的破产清算申请…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林龙安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林龙安现正在被执行程序中。”最终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林龙安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17630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其中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的利息以本金176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的标准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罚息892960元;自2019年9月29日起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付至欠款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二、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有权对被告林龙安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禹州市夏都办颍河路西段南侧的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禹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3、综上,林龙安在禹州市金宏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已被查封、冻结,且在另案中被判决归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所有,故该股权的变现款项应优先清偿民生银行的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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