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实际出资能占股份吗?
“实际”二字值得商榷,如题所示,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仅以合同形式约定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和持股比例是合理的,因为是否实际出资并不影响股东身份。 问题在于公司对外承担责任时如何认定股东认缴出资数额(即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补充清偿责任)的问题上。理论上,公司只有在设立时(及增资时)的注册资本得到足额缴纳的情况下才能有效成立并开展经营活动,此时,公司作为法人实体才具备完整意义;实践中,很多初创期公司在设立或增资时为了节省资金而降低注册资本,这种情形下公司也能合法成立的,只是其承担的责任有限,此时股东所认缴的出资就是虚拟的,是一种可期待利益而非实际财产,一旦公司无力承担责任,股东应对该责任范围内(低于注册资本的部分)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当然,这里的注册资本过低是否导致公司不能正常运营,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真正得到充实,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虚假出资行为还有待进一步论证。但不论如何,在没有其他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前提下,仅仅基于注册资本低就判决股东对公司的巨额负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另外,在确定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时,应综合考虑股东虚增注册资本金的情节、公司经营情况、股东获利情况等因素加以判定,否则,只要发现某个股东的认缴资本高于其实际投入,就认为其应对公司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显然有失公允。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不能任意扩大股东有限责任的范围,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