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按实缴出资分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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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并办理变更登记; 股东向外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余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后,股东是否实际出资以及何时出资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是否实际出资并不是影响股东资格的条件之一。所以,实际上,只有认缴了注册资本,才谈得上是否已经“实际出资”的问题。如果没有认缴注册资本,那就更没有实际出资的说法了。 所以,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股东认购股份之后,只要没有足额缴纳股款,那么就不存在所谓的实际出资问题。只是存在违约责任而已。至于违约责任怎么承担,在章程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只能是按照股份比例来承担。也就是由股东以现金的方式向公司补缴不足的部分。如果股东实在无力承担这部分费用的话,那么就只能减少相应的股份数额,让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与已缴纳的费用比例相匹配。 当然,公司也可以为股东代垫一部分资金,但是,公司的这一行为属于债权债务的关系,而不是实际意义上的出资。因为,公司作为一个法人,是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它不能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所有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等权利。在公司和股东之间,只能存在债的关系,而不存在投资或所有权的转移。所以,股东实际上也是欠公司的钱,只是在双方之间形成了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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