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形成包括什么?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和账账相符。经核准盘盈、盘亏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进行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主体在法律上取得相关资产的所有权,在经济上能够对相关资产实际控制、支配,并能获取其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应当予以确认;政府会计主体持有相关资产的所有权并能够实际控制、支配该资产,且与该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可能被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或者未来经济利益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时,应当予以披露。
确认的政府资产应当符合资产的定义,其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确认条件的政府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政府会计在对政府资产核算时,对于单位整体层面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不能够落实到具体使用维护责任主体的,由该单位进行确认。对于单位受托存储保管的文物文化资产,应当设置辅助登记簿进行数量登记,并单独设置“受托代管文物文化资产备查簿”进行记录,不纳入单位会计账内核算。对于单位控制的保障性住房,应当作为公共基础设施核算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