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多固定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 Insurance赔偿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因此,固定产减少,有可能是因为损失报废,也可能是以出售、赠送、用于对外投资等方式减少,因此产生的所得或损失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