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金融资产不得重分?
下列金融资产不得重分类:
(1)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不得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2)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的金额较大且不属于例外情况的,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重分类后,今后期间应将该类金融资产全部归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管理,并在附注中披露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重分类的金额、出售的金额等信息。例外情况包括:
①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②为消除该类金融资产产生的或有对冲收益进行套期时,持有至到期投资必须首先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这种重分类并不妨碍企业日后继续将满足持有至到期投资条件的金融资产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③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出售为其一的部分;
④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全额确认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而产生的股权。企业因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使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企业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作为新的账面价值。重分类日,指该剩余部分被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日。
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满足持有至到期投资条件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中期票据等非股票投资(短期债券投资除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②原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核算的股票投资,可以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③原在交易性金融资产中核算的股票投资,可以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得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4)金融资产的确认与终止确认的条件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①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了;
②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企业在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对其进行分类后,不得随意变更其分类。但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应收债权换取持有至到期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有关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与持有至到期投资之间相互转换的规定调整金融资产分类的,不属于随意变更分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