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怎么赔款?
谢邀! 对于B公司的赔偿要求,A公司可以委托律师发函进行协商,但前提是A公司的索赔要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尽量充分;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就本案而言,首先应当明确B公司有无违约行为并据此判定其是否应对A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具体赔偿金额;同时,考虑到B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因此还需注意境外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问题以及其他特殊风险点的防范。
1.关于B公司责任问题 《采购合同》中约定,交货时间为收到定金之日起60天内(4个月)。本案中,A公司实际付款日期为2017年3月4日,依照合同约定,B公司最迟的交货日期应为2017年6月3日。 虽然合同还约定,若因B公司原因逾期交货,每逾期一天,B公司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但A公司在起诉时已自行将违约金的计算基数调整为未交货物折款的30%即89万元,该计算方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属合理,故法院对A公司主张的89万违约金予以支持。
A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B公司应否及如何承担责任时,需要特别注意审查判断是否存在免责事由的问题。本案中,B公司抗辩称由于A公司未能及时向其提供银行保函用于核销发票,导致其遭受海关处罚并要求限期改正,因此存在免责事由,相应的违约金应予减免。 A公司则反驳称并未阻碍B公司办理退税手续,不构成违约,不应减免违约金。就此,法院认为,B公司将办理退税作为其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的条件,属于订立合同时的先履行抗辩权,其有权拒绝履行,但不能因此而拒绝接受货物并将之转卖他人,并且,在A公司提供担保后,B公司应及时履行交货义务,其直至两个月后才交货的行为显然已经超过合理的期间,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另外,本案系涉外商事案件,需注意适用法律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请求确认其驰名商标地位的申请,应当依职权裁定驳回。”由此,法院对于B公司提出确认其商标为驰名商标的申请依法作出了裁定。
2.关于赔偿数额问题 A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和违约金均属于可预期利益损失,两者是否重复计算,如何取舍? 对此,法院认为,可预期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前者是指必然可得到的财产性收益,后者是指可得利益的丧失,二者都属于可期待利益损失的范畴。本案中,A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属于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而主张的违约金系基于B公司逾期交货所致,二者属于不同性质的损失,不宜相互抵扣,各自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