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选择合伙企业?
首先,合伙企业的成立手续比个人独资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更加复杂,因此能够成立合伙企业的创业者相对素质更高一些; 其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即一旦合伙企业破产,所有的合伙人都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
最后,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章程,而合伙企业虽然也需要订立合伙协议,但不需要像设立有限公司那样严格制定章程,且无法定程序限制合伙人权利,因而合伙协议的权力更接近股东之间的协议。 所以可以看出从设立到运行,合伙企业都比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更具灵活性。 但合伙企业的弊端也是明显的——由于合伙人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一般只有在信任的情况下,有能力的人才会成为合伙人。这就使得合伙企业在融资方面相比其他两种类型的企业更为困难。
同时因为企业设立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起草并签订较少的文件,所以成本较高。 当然,随着注册制度的改革,这三类企业的设立程序越来越简单,注册门槛逐渐降低,类型的区别也越来越模糊。
一般情况下,合伙企业的选择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选择个人独资企业还是合伙企业,主要涉及单个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从两者的法律定义及实际操作来看,两者在税收上基本无差别,主要是从企业运营风险的角度来考虑,投资者需承担“无限责任”还是“无限连带责任”。
(2)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从事经营业务时,从税收角度来看,可以采用组织形式有“多个个人工商户”、“合伙制企业”、“有限公司”。
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有两个级别:一个是“工资、薪金所得”,按月扣除3500元,适用7级累进税率;另一个是“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级累进税率。在税率选择时应尽可能适用5级累进税率。因此,应选择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
在税收上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基本没什么不同,实际税收负担也不会存在太大差别,组织形式可根据投资人的投资形式及运营风险考虑来选用,一般投资人数较少、经营管理较简单等情况,可适用“合伙制企业”;人数多,经营管理相对复杂,适用“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