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托利息如何入帐?
这个要看企业的会计准则和税法要求。 1、如果符合资本化的条件,并且企业选择资本化(也就是计入固定资产)那么根据新所得税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四)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六条 规定: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2、如果不满足资本化的条件,不能计入固定资产,而属于费用化支出,那么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部职工食堂的伙食补贴和福利费、支付给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借款的利息和滞纳金、税收滞纳金、罚款以及国家规定的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如果是费用化支出的资金占用成本,则应该作为管理费用,列入当期损益;至于税务是否认可,需要结合当地税务机关的执法情况,毕竟这涉及到纳税调增的问题。 但这样处理的后果是使本应属于投资活动的收益被抵消掉,其实对于企业来说是有损失的。 而按资本化处理方式,虽然合法合规,但是增加了企业成本,减少了企业收益,从表面上看对纳税人有利,但实际上不符合税收经济原则。因为这种处理增加了企业固定资产的价值,导致企业以后各期的所得税负担加重,实际上减少了企业的实际收益。 所以具体采用哪种方式,还要取决于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执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