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普通股数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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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公司总注册资本100万元,共发行50万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 根据新《证券法》第四十六条、九十七条和最高院相关解释,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券以每张面值1元为单位。根据这个规定,每一股股票都对应着一定金额的债,即每一股股票都对应着一个债权。也就是说我投资10万,就获得了公司的5万股股权,同时我就拥有了对公司5万元的债权。虽然我对公司的债权是5万元,但是我在股东大会上对于这5万元债权的分配享有决定权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我对公司的债权是我投入公司的资本金加上利息,而我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取决于我的出资在总额中的比例。例如上述案例中,我出资了5万元,占公司资本总额的10%,那么我的每一个股份能够投票的次数就等于10/50=2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上市公司相关规则等的规定,普通股的股东一般享有如下权利: 这些权利实际上都是基于同一个基础权利——资产收益权而产生。正是由于股东对公司具有资产收益权,才导致了股东大会具有对公司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也正是由于股东对公司具有资产收益权,才能使得股东有资格获取公司经营信息并对公司决策产生重要影响,从而享有知情权和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新股上市后,除权前,投资者持有新股所对应的股东权益与买入价没有关系,而是按照上市首日开盘价或当日收盘价对总股本除权之后的价格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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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的计算公式为: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其中,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通常按天数计算,也可按月数计算,但应当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的计算标准。

一般企业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考虑配股中的无偿送股因素,并按照调整后的普通股股数重新计算各报告期的每股收益。具体来说,就是视同送股在相关报告期起初已经发行,在计算各报告期每股收益时,应当对以前期的普通股股数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报告期的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是: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简称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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