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属于非法人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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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不属于法人,属于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个体工商户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 根据上述规定,法人是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民商事行为,并因此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主体;而其他组织则是不能独立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主体,其不具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营权,不能在诉讼中直接作为当事人,而在本质上与法人存在一定差别的社会经济组织形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因而如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基于这种考虑,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随后陆续制定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和《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严格界定了法人与其它组织的范围,并对二者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区别性规定,从而为企业等市场主体正确进行主体登记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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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联合会、商会、盟会、学院、书院等名称不能作为字号,但可以用在字号的中间或后面,且这类名称不认定为企业类型,应根据其经济性质填写对应的企业名称。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应当有的会员数目,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会,个人会员应当占多数。

社会团体应当有固定的住所。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各级民政部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活动的社会团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负责登记管理,活动的区域超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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