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多宅怎么处理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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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实行的是家庭承包方式,即在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所有农户都有权平等获得土地资源作为生产资料。这是由我国农村人口多、耕地资源少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 “一户一宅”的宅基地政策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基石。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一户一宅”是指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市(地)规定的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据此,对于“一户多宅”中“一宅”的认定和处理原则是:符合规划且已经合法取得宅基地并建造了房屋,且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认定为合法;“一宅”不符合“一户一宅”要求或者没有办理建房审批手续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符合当地村庄规划,经依法批准的,应认定为合法建筑;反之,则属违法建筑,可以由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对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有土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归国家所有的处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根据法律的精神,对宅基地上建筑的处置,应当以尊重历史、兼顾现实为基本原则。

综上,“一户一宅”原则上是一个地区、一个户口、一座房子,但是存在下列情况除外:

(一)属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二)经过合法审批,建设时间在前,“一户一宅”在规定的时间之后;

(三)经过合法审批,建设时间在后,“一户一宅”在规定的时间之前;

(四)由于继承等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予特殊对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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