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如何治理不良贷款?
美国的监管措施主要有两个,分别是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和国际银行监督委员会(Office of International Banking Supervision)。 其中,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主要负责管理所有直接或间接为消费者提供信贷的业务,包括信用卡、消费信贷、抵押贷款等;国际银行监督委员会则负责对在美国注册的外国银行的业务活动及国内各金融机构的国际业务进行监管。 在对机构的监管方面,除了上述两个专门设立的监管机构外,美国联邦储备体系、财政部和证监会也会介入其中,通过对宏观调控政策和市场手段来影响金融机构的行为。
在具体的监管方面,每个机构都有自己的职责范围,但总体而言美国更注重事前和事中监管而相对忽视事后处罚。比如,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主要采用预防性监管原则,通过制定规则、要求金融机构披露信息等方式来预防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况,而在具体的事后审查中更多地发挥协调作用。而对于国际银行监督委员会则主要是依靠其作为独立机构的权威性和专业性来进行日常监管。
与美国的机构监管相比,中国的监管理念更倾向于市场干预,即在发生风险暴露之后采取惩罚性措施以警示其他市场参与者。这种模式更多的是考虑市场的反馈,希望通过震慑机制来减少违约的发生。 但问题在于市场纪律并非绝对完美,尤其在危机时刻更容易出现失控情况——市场惩罚可能会来得太快,让优秀的企业无力承担而陷入困境;又或者惩罚过于温和,让劣质的企业误以为可以通过伪装或者借助其他力量摆脱清算从而继续生存。美国注重事前和事中的监管、强调多方参与的合作式监管或许更为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