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股份罚款?
多伦股份(600352)7月9日晚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43号),因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存在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披露有关合同签署及履行情况、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债务违约及担保事项等问题,证监会对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结案。根据认定的事实,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共被罚没超400万元。
经查明,多伦股份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和更正计提大额商誉减值准备等影响经营业绩的信息;在披露的《并购报告书》中未如实反映重大不确定事项,导致《并购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等违法行为。 其中,关于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违约及担保事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3年至2014年间,多伦股份及下属子公司南京多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之间发生借贷关系,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逾期还款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
截至2014年11月,上述贷款已有6000多万元逾期未还,同时,还有部分担保人未履行相应担保义务。但直到2014年12月,多伦股份才予以披露。
多伦股份还于同年12月披露称,由于资金紧张,公司无法按时支付前述贷款的利息,利息需由公司以经营性现金流偿还。
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书》还显示,时任董事长刘水应、时任财务总监胡斌、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振青对多伦股份未及时披露相关债务违约及担保信息负有主要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也分别被处以警告和5万元以下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