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企业需求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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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有点宽,我试着答一下 第一个问题,什么是业务需求? 业务需求从微观上来说指某个项目、产品、方案满足客户的需求;从中观上来说是指某项工作满足部门的目标和任务;而宏观来说就是公司整体的战略目标。所以业务需求的来源无非以上几个层次,而且一般是由下而上定义的——先有部门目标或公司战略,再自下而上分化为各个业务需求(当然,不同层次的的需求可能会重叠)。

第二个问题,如何有效处理业务需求? 这个提法有点含糊。如果指的是如何管理业务需求?那么可以参考CMDB、ITIL等工具或理念来规范流程,制定相应的制度来保障执行。但说到底,这些工具和方法都是外在的,最终实现业务需求还是需要靠人来完成。 所以我觉得更合适的问题是:什么样的人员能够有效地完成业务需求的处理?或者说什么样的人更适合做业务需求的管理者呢? 我个人认为,一个好的业务需求管理者应该同时具备技术视野和业务视野。只有技不压身,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技术对于业务的意义,以及业务对技术的诉求。光有技术不足以让我们触达业务的深处,只有我们深入地了解业务,才能找到合适的技术切入点。

当然,光有技术和业务视野也是不够的,我们还应该具有系统思维,才能做好业务需求的管理。因为无论是技术还是业务都不可能孤立的存在,它们都是系统和流程中的一个元素。所以,掌握系统的思想,学会从不同层面审视问题和解决间题,是我们的必备素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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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依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设立的,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组成的,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的组织。1993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重新明确了企业调解委员会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法律地位,企业调解委员会是法定的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是处理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第一道防线,当事人应当在企业内解决劳动争议。只有在企业调解委员会不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的情况下,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由2至10名成员组成。大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由6至10名成员组成;中小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可少于6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每届任期为五年。

企业在筹建时期,工会等就应着手组织落实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建工作。依法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组建或由企业与工会协商成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工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企业,经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企业与工会协商可以设立调解小组。

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企业工会参与下,按照法定程序产生。由企业工会、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各占1/3的人员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由企业工会推荐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管理机构代表产生。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不脱离生产的企业的职工,是具有法律知识,政策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具有一定工作能力,为企业职工所信赖和拥护的是人员。为了保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正常开展,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工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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