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算不算企业所得?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作价出资。从法律角度看,增资应该属于企业所得(当然,这是理论上讲,实际中可能会涉及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费)。 不过,现实中很多企业增资是没有任何对价的.在这种情况下,其实质就是股东向公司的赠与.如果所有股东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对价体现的是税后利润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部分股东是人个,那么应当分别确定每个自然人股东应税所得金额,以每一股对应的税款作为个人所得额缴纳20%的所得税。 另外,按照新税法精神,企业发生增资行为时,除了与投资者签订书面的投资协议外,还应明确约定股权价格确定的程序和办法,并保留好有关证据证明该项投资的真实性,否则就很有可能要缴纳所得税了。
一、哪些增资行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1、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接受股东或他人注入的资金,但该资金全部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而不是用来分配给股东(投资方)的;
2、企业因购买原材料、商品,而向银行借入款项,然后在经营过程中将贷款转化为实收资本的行为。此时,尽管实收资本增加了,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也同时提高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可能为负数,但利润总额为负数;
3、企业通过债务重组方式取得其它债权人的投资,如以非货币财产抵偿所欠债务,从而增加注册资本的;
4、企业收取的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收入,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而不是发给当事人的;
5、企业因被侵占、挪用财产而进行赔偿损失,并从其他应收款中追回的资产,用以补充注册资本金的。
二、哪些增资行为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1、企业资本金在银行借款,在经营中又归还了借款,这种“借货”行为实际上是股东(投资方)未实现的投资收益;
2、企业收取的利息、股息、红利等收入。
以注册资本金(或资金公积)增长为特征的增资减资行为不一定是企业所得税上的投资行为,需要具体分析。
1、以非货币性资产增资,视同销售,产生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包括将自产或外购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者销售应按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如A公司以一项公允价值200万元的专利权对B公司增资, A、B公司适用25%企业所得税率,且该专利权的历史成本为120万元,会计上确认80万元的转让收益,企业所得税上以公允价值200万元,确认80万元转让所得。
2、被投资方增资减资,投资方不确认所得,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投资方确认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权益投资交易Handler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公告)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被投资企业用股权(票)溢价以外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方企业和被投资企业都要作涉税处理,投资方企业应作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投资方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指按初始投资比例计算的被投资方净资产份额)应增加,增加额为转增股本中的股权投资溢价部分;投资方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按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所得,也不得增加投资方企业的投资成本。
3、关联方之间存在未决诉讼,应纳税所得额按法院判决结果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诉讼支付或者收益,中国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院判决结果进行调查调整。
4、支付的可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相应在借款期间进行资本化处理,并在所属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